近年詐騙案件層出不窮,因為求職、借貸等各種原因而成為「人頭帳戶」、「警示帳戶」的狀況也時有所聞,將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,會構成詐欺罪的幫助犯,但你知道同時還會構成違反「洗錢防制法」也就是俗稱的「洗錢罪」嗎?什麼是洗錢罪?洗錢罪初犯有機會易科罰金嗎?洗錢罪初犯可以緩刑嗎?
- 什麼是洗錢罪?違反洗錢防制法的要件?
依據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,以下行為稱為「洗錢行為」:
-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,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,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。
-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、來源、去向、所在、所有權、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。
- 收受、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。
法院認為「人頭帳戶」提供名下帳戶給詐欺犯罪者使用的行為,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,嚴重危害社會治安,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實施,更使詐欺犯罪者得以製造金流斷點,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,並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,因此認定人頭帳戶行為符合所謂「洗錢行為」因而構成違反洗錢防制法。
- 洗錢罪的刑責?
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,洗錢行為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所謂併科罰金的意思是指除了有期徒刑外再加上罰金的處罰,與易科罰金意思不同。
- 洗錢罪初犯可以易科罰金嗎?
關於易科罰金的規定,是規定在刑法第41條。從法條中可以得知,洗錢罪初犯要易科罰金有以下三個要件:
- 所涉及的犯罪屬於最重本刑「五年以下」:
例如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- 受「六月以下」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
意思是最後的判決結果,需要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內。如果被判七個月就不符合這個要件,就會無法易科罰金。
- 給予易科罰金不會被法院認為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
簡單說在初犯的狀況下,法院都會比較願意給予易科罰金,避免被告因刑期甚短,往往在達到懲戒教化效果前,就沾染惡習出監。但如果是累犯的狀況,例如酒駕累犯,法院可能就會認為如果給予易科罰金將難收矯正之效。
回到標題的疑問洗錢罪初犯可以易科罰金嗎?可以檢視上開三個易科罰金要件,就會發現洗錢罪初犯並不符合所涉及的犯罪屬於最重本刑「五年以下」的要件(洗錢行為可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)。
四、洗錢罪初犯可以緩刑嗎?
關於緩刑的規定,是規定在刑法第74條。從法條中可以得知,洗錢罪初犯要獲得緩刑有以下三個要件:
-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的宣告
意思是法院宣判的刑期不能超過兩年
- 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;或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已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五年以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
簡單說就是沒有前科(包含曾經受緩起訴處分而沒有被撤銷),或是雖然有過前科,但是已經執行完畢超過五年。
- 法官認為以「暫不執行為當」
最後一個要件也是最關鍵要件,即使符合上開兩個要件,最終決定要不要給你緩刑的生殺大權還是掌握在法官手裡,依照目前實務作法,被告幾乎都要與被害人達成「和解」,法官才較有可能給予緩刑。目前即使是洗錢罪初犯的案件,也常常因為被害人有數位,涉及金額高達數十萬甚至上百萬,被告並沒有資力賠償所有被害人。曾經也遇過,被告很努力的賠償了一半的被害人,但法官依然認為不符合緩刑要件,最終並沒有給予緩刑。